尽管近年来各地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但也只是对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认定和领养、犬只经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犬只伤人,在法律责任方面,几乎都是以罚款的方式进行追责,对刑事责任规定相当模糊。且各地出台的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不足以对犬只伤人案件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产生震慑作用。
庹庆明认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解决,鲜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裁判结果,这样惩戒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导致犬只伤人案件的数量并未出现减少的趋势。
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今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欧预赛直播免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协副秘书长姚卓匀表示,对于见义勇为情境下的防卫过当,立法应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程度和防卫人的主观责任,在刑罚设置方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南京日报》报道,3月5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
“对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归责难度大,也是一大问题。”他说,犬只伤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危害性结果。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此类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只能根据案件中行为人的表现,判断犬只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是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犯罪,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