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按安排的录用工作的步骤。这可以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参与监督的环节;赋予录用工作规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点,确保公正、平等。择优录用适合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优秀人才,保证录用工作的高效、廉洁。具体包括下述几个步骤:
1.确定推荐比例
在考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根据各部门的录用计划,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的推荐比例。推荐比例大小根据合格者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之间的差额确定。当合格者多于计划录用人数时,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实行差额推荐;对于合格者人数等于或小于计划录用人数时,实行等额或缺额推荐。
2.公布录用候选人名册
3.编制和管理录用候选人名册
凡考试、体检合格者,均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名册中的人员均具有被推荐的资格。录用候选人名册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考试、考核、体检情况,推荐情况等三方面内容。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1)除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名册中除名:①已被录用者;②自录用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未报到者;③本人向名册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该名册中被挑选录用者;④因突然事故死亡或伤残影响工作者;⑤经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者。(2)恢复。已被除名的录用候选人提出充分理由,经调查成立时,恢复其录用候选人资格,重新编入录用候选人名册。(3)查阅。录用候选人名册对各部门和报考者开放。报考者及其委头托人查阅名册须填写查阅申请单,说明查阅的理由和内容,经名册管理者批准后访客查阅。
录用候选人名册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名册中人员保留被推荐资格。
4.推荐
主考机关编制推荐录用表,将每一个录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填入表中,按确定的推荐比例、报考志愿和成绩高低分别向用人单位推荐。
5.办理录用手续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期限为1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6.国家公务员的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