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2008年法硕辅导民法学试题精讲(十五)

2008年法硕辅导民法学试题精讲(十五)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7-12-10 阅读次数: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1. 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适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二者的区别是:
    1) 适用范围不同。
    2) 时间限制不同。
    第十八章 继承
    1.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而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二者的区别是:
    1)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 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为继承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4)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的主体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的主体既可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是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2. 遗赠与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遗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 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3) 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3.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二者的区别是:
    1) 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
    2)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继承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3)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4.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定的,有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的协议;而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是:
    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
    3)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一般是无偿的,继承人也不负有义务。
    4)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公民;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2008年法硕辅导民法学试题精讲(十五)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