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犯罪行为
【案情】被告人柳某,男,21岁,某县印刷厂合同工。
1997年4月,柳某所在车间招来一临时工周某(女,13周岁)、周因学习成绩不好,且常常逃学,其父母见其无法继续就读,在其13岁生日刚过不久,即托人介绍其到印刷厂工作,并将年龄谎报为17岁。周发育早熟,身高已达1.65米,厂领导及工人均未察觉她是幼女。柳见周长得漂亮,便主动接近并关心她。不到4个月,两个就明确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1月中旬的一个晚上,两人看完电影回到柳某宿舍,拥抱接吻后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的一个月内,两人又自愿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致周怀孕。周的父母发现后,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人员找柳谈话,柳即交代了与周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公安人员一查柳的户口登记薄,才发现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问题】:被告人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是,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分析】: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刑法第236条第2款关于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未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对行为人明知是幼女而奸淫的才论罪。特别是对于那些发育早熟的幼女在主动与他人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更应注意这点。因为被告人不知道对方是幼女,所以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行奸淫幼女的危害结果。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周某的实际年龄只有13周岁,但她发育早熟,又谎报年龄,单位领导和工人们均未发现她是幼女,柳某更无从知道了。故柳某不仅不知道周某是幼女,而且确实把她当作恋爱对象认真相处,两人在热恋中自愿发生了性关系是错误的,但柳并不知道他在犯罪。此其一;其二,主客观相一致是确定犯罪是否成立时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柳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但他在主观故意上既无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很显然,他既不知道周是幼女,也就谈不上希望或放任奸淫幼女的结果发生,更没有奸淫幼女的目的。所以,柳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奸淫幼女系罪故意犯罪,既然柳某主观上没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也不是犯罪行为。
【结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刑法第2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