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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T考试逻辑推理能力测试介绍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7-12-11 阅读次数:
一、考试目的

  逻辑推理能力测试,旨在考察考生掌握和运用逻辑分析方法的能力。运用给出的信息和已掌握的综合知识,通过理解、分析、综合、判断、归纳等过程,引出概念、寻求规律,对事物间关系或事件的走向趋势作出合理判断与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二、试题结构

  1.题量与题型

  本部分共有50道题,考试时间为45分钟。试题均为单项选择题,包括一题一问和一题多问两种类型。一题一问为给出相应的条件,完成一个问题的回答;一题多问则为给出一个完整的条件,完成几个问题的回答。题目分为六类:

 (1)由前提确定结论型

  题干所给已知条件是前提,要求考生在备选答案中选定合乎逻辑的结论。

 (2)由结论寻找前提型

   题干所给的是结论,要求考生在备选答案中寻找能得到此结论的前提。

 (3)加强前提型

  题干中有前提有结论,但题干中的前提尚不足以推出结论,要求考生在备选答案中寻找补充前提,以得出题干中的结论。

 (4)反驳型

  前面三种类型都是用推理进行证明。原题干中的前提真,或者经补充前提而使前提充分真,那么,可以演绎证明结论必然真,或者归纳证明结论非常可能真。由结论真寻找前提也是一种证明。反驳可以反驳论题(推理的结论)、反驳论据(推理的前提)和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5)类比型

  主要有:推理形式的类比、逻辑错误的类比和逻辑方法的类比。

 (6)语义分析型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对日常语言表达的较为复杂的内容和含义有敏捷而准确的理解、分析和推理能力。

  2.试题评分标准

  本部分试题满分100分,每道题2分。考生须从每个问题所列的A、B、C、D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多选、不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所选答案均为A或B、C、D的答卷,一律视为废卷。

  三、命题范围

   题目内容广泛地涉及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等背景知识,但不是针对特定领域具体专业知识的测试,而是对考生逻辑推理能力的考察,即考察考生利用已具有的常识、技能、词汇等进行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说来,就是给定人物、地点、事件中间的任意关系结构,要求考生理解这些关系并由此获得新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判断。每道题目包括相关关系及条件的描述和问题的提出。试题覆盖了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具体如下:

  1.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

  人类的思维通过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抽象地反映对象世界。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过程。判断与判断之间在真假方面是有联系的。判断与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是人们推理活动的根据。推理由前提、结论和推理形式构成。前提是已知的判断,是整个推理的出发点,通常叫做推理的根据或理由。结论是推理所引出的新判断,是推理的目的和结果。推理形式是包括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的一组判断形式。通常从两个方面来考察推理:

 (1) 前提是否真实,也就是前提判断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这是由实践和各门具体科学解决的问题。

 (2) 推理形式是否正确,也就是推理的逻辑形式即推理的形式结构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律和规则。一个推理,只有在形式上是正确的,即合乎逻辑地推出结论,才是有效的。推理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

 (1) 按照前提与结论之间推断关系性质的不同,可以把推理划分成两大类: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的前提必须蕴涵结论,即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的前提如果是真的,则结论一定是真的,而非演绎推理则未必。

 (2) 按照前提和结论一般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推理分为演绎、归纳和类比。演绎是由一般性的前提推到个别性的结论;归纳是由个别性的前提推到一般性的结论;类比是由个别性的前提推到个别性的结论。归纳和类比属于非演绎推理。

  2.直言判断、复合判断及其推理

  直言判断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可分为全称肯定判断、全称否定判断、特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四种基本类型。直言判断间的真假关系具有矛盾关系、从属关系、反对关系和下反对关系,根据这些关系可以从一个判断的真假推断出同一素材的其他判断的真假。

  上述这些判断与逻辑联结词"并且"、"或者"、"如果…那么"、"并非"等构成复合判断。复合判断推理是前提或结论包含复合判断,依据复合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

  3.三段论

  三段论是由两个直言判断作为前提和一个直言判断作为结论而构成的推理,其中包含有(而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对于给出的一个三段论,要能准确地分析出它的标准形式结构。

  4.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等逻辑基本规律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某项概念,就自始至终在这个唯一确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不矛盾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同真,必有一假。两个判断互相矛盾,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两个判断互相反对,是指它们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排中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都否定,必须肯定其中的一个;对两个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同时都肯定,可以同时都否定。

  5.求同法、求异法、同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等

  客观世界的各种事物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一个或一些现象的产生会影响到另一些现象的产生。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就是前者的结果。二者之间的联系,就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常用的判明因果联系的初步方法有以下几种:

 (1)求同法

  如果我们所研究的对象出现在若干场合,而这些场合中只有一种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共同的情况就与所研究的对象有因果关系。这种判明因果关系的方法称作求同法。

 (2)求异法

  如果所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与它不出现的场合之间具有一点不同,即在一种场合有某个情况出现,在另一种场合它不出现,那么,这个情况与所研究的现象就有因果联系。这种判明因果联系的方法叫求异法。

 (3)同异并用法

  如果在出现所研究现象的几个场合中,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情况,而在所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几个场合中,都没有这种情况,那么,这个情况与所研究现象之间就有因果联系。这种判明因果联系的方法叫做同异并用法。

 (4)共变法

  每当某一现象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时,另一现象也随之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两个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应用共变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只有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时,才能说明两种现象有因果联系;第二,两种现象的共变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再有共变关系。

 (5)剩余法

  如果已知某一复杂现象是另一复杂现象的原因,同时又知前一现象中的某一部分是后一现象的某一部分的原因,那么,前一现象的其余部分与后一现象的其余部分有因果联系。这种判明因果关系的方法叫做剩余法。剩余法一般被用来判明事物复杂的因果联系,而且必须在判明了考察对象产生的全部原因中的一部分原因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因此,要在运用其他几种的基础上使用。

  四、注意事项

  本部分测试注重考察考生的灵活反应能力,考核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判断、分析、综合、推理和类比等日常逻辑思维能力。考试时,第一要准确全面地把握题干所提供的各种信息;第二要清楚题干中问的是什么问题,防止"答非所问";第三确定选项,既可以从题干出发找选项,也可以先假设某一选项为真,由此加以推导,如果推导的结果与题干提供的已知条件发生矛盾,考生就应否定该选项。题目中有足够的信息供考生找出正确的答案,应根据描述中提供的信息得出符合逻辑的判断,不要依赖自己过去的经历猜测臆断。另外,在答题过程中,有时要同时处理较大量的信息,可以使用符号、矩阵、列表等方法帮助完成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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