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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复习(1)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7-12-11 阅读次数: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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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复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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