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
1)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二者的区别是:
1) 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2) 在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二者的区别:
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二者的区别:
1)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3)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5.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区别是:
1)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