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反垄断法等五部法律
一、通过的五部法律
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决定批准这两个协定。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的任免事项。
二、反垄断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从而为这部自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13年之久的法律出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反垄断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反垄断的有益经验,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2)反垄断法:确定了三大反垄断制度。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至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3)反垄断法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鼓励企业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与此相适应,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可见,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4)反垄断法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也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5)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企业
为更好地完成国务院赋予的反垄断职能,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商务部于2004年9月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而申报标准、审查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由此。我国将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分析人士表示,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中国经济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动物防疫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就业促进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会议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又一部完善劳动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该法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积极有力的法律保障。
(2)就业促进法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本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台作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三是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本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四是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办,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总的来说,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把就业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