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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国家资格认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7-12-2 阅读次数: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中市信字[2006]第 36号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通知:

各相关单位: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试行,信用管理师作为国家新职业的资格认证也即将开始。为了满足我国企业和业内机构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尽快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并协助他们取得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拟于2006年10月举办“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对象及报考条件:
信用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培训、鉴定的对象为符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报考条件的以下人员:企业中从事信用管理和征信机构中从事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信贷、销售、财务);其他类型信用管理行业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机关、行业社团中从事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志于投身信用管理事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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