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师):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和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能力。
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暂缺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物业管理员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暂缺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物业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暂缺
鉴定内容:
1.职业道德基本守则和有关法规
2.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3.物业的接管验收、物业管理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4.技能要求: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维护与管理、安全及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常用文书的写作
鉴定方式:
鉴定分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考试(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两门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各等级理论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120分钟。
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鉴定: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已取得建设行业资格证的可申报物理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