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我市今年招调工政策有调整

我市今年招调工政策有调整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7-12-2 阅读次数:
      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不能办理招调工,符合技术技能入户和投资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放宽调工年龄,企业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可奖励3个指标。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通报会获悉,今年我市企业招调员工政策有8个方面的重大调整。 

干部身份人员不能办理招调工 

      今年我市企业招调员工立户以及申报招调员工个人计划已经开始办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副处长杜伟文介绍,《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规定,“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这意味着今年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不能通过招调工这一渠道落户。 

核准入户门槛提高 

      今年我市招调工政策提高了对技能人才核准入户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增加了对拟招调员工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要求:对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增加了参加深圳2年社会保险的要求;对工程技术类中级职称的人员增加了参加深圳2年社会保险的要求;增加了“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核准条款;投资纳税入户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也可核准下达指标。 

审批下达指标条件修改 

      在今年的政策中,新增加“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审批下达计划指标”的条款。另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以前可以核准入户,今年必须通过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投资纳税调工入户可放宽年龄 

      今年对符合技术技能入户和投资纳税入户核准条件的人员放宽了年龄限制。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符合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拟招调人员配偶须有工作 

      按照今年的规定,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3个条件:具有城镇户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招调工新增26个工种 

      据介绍,在几次征求企业对招调工政策的意见会上,企业意见最集中的就是可选择鉴定的工种太少,不能满足企业引进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为此,今年的政策基本保留了2005年招调工原有工种,还新增加26个职业工种,使今年的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达到了266个。新增加的工种较多地集中在医药商品购销员、药品经营员、药物检验工等医药行业,另外,广告设计师、理财规划师以及心理咨询师也纳入招调工工种。 

企业考评要求企业有一定规模 

      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去年一年的企业考评实践,认为企业考评对企业规模、技术人才力量应有一定的要求,否则难以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编写考题及考试的组织工作,因此今年对企业考评增加了“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的要求。另外,还增加了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可以组织考评的条款。 

企业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可奖励指标 

      今年的政策增加了政府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以及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给予指标奖励的内容。企业每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安置1名随军家属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奖励6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 

      今年招调员工立户办理和申报招调员工个人计划已经开始,立户办理时间至10月31日止,申报招调员工个人计划时间至11月15日止。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我市今年招调工政策有调整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