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十八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一、适用范围
1、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实行分类管理。
2、分类依据是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及检验检疫机构年平均检验合格率等情况,对出口工业品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管管理。
二、主管部门:P129
三、企业分类条件
(一)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29-130)
(二)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30)
(三)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四)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别,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申请,填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如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一类企业需提交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二类企业需提交能够证
明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3、商品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交出口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4、出口商品适用标准目录;
5、关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一类企业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二类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对外进行公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对外进行公布。
五、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
1、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2、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3、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二)可以做降类处理的情况:
参见教材131。
降类的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
(三)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愿意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