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二:保险业的理赔难问题
热点剖析:目前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问题很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维护和谐的社会氛围离不开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的问题是,许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常感到“理赔难”,从客观上讲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而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投保时又未完全讲清楚;从主观上讲,则是很多投保人并没有或没有足够知识认真通读和读懂保险合同。不管其中的“谁是谁非”,这个问题的解决牵动着亿万国民的神经,对此广州新东方戴斌老师建议考生应该适当关注。
(一)请考生留意的是保险业的理赔难问题的核心焦点:为什么保险公司喜欢“拒绝赔偿”?
(1)原因剖析:这里关键是,部分保险公司在即使明知道自己该赔付情况下,保险公司还是会作出拒赔决定的。因为在一系列的拒赔过程中,真正提起诉讼的保险消费者毕竟是少数,保险消费者诉讼的结果,最好的也就是全额赔偿,这对于本来就应该给予理赔的案件而言,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损失。
因为保险公司“错误”(甚至是故意)拒赔,经济上几乎无损失,但对于投保者来说,维权的成本高且由保险消费者承担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对于不诚信的保险公司而言,很难杜绝保险公司这种为了经济利益而“故意”“拒绝赔偿”。
另一个关键原因是由于保险理赔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及到保险、保险法、保险医学等专业知识。就对这些专业知识的掌握来讲,普通保险消费者同保险公司无疑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的差距。即使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医生、保险业的从业人员也难是保险公司的“对手”。从全国范围上来讲,全面掌握保险、保险法、保险医学等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大都在为保险业服务,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保险消费者自己很难独立解决,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就显得必不可少了,但这一切都是要付出经济成本的,而很多保险消费者未必“有能力”或“愿意”付出这方面的经济成本。这说明了“保险消费者”相对于“保险公司”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
(2)关键对策:面对理赔难,监管部门、保险协会如果在制度设计上,使保险公司“故意”“拒绝赔偿”后,被证明是“不对的”,就要付出一定的经济惩罚的话,(比如,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消费者的维权费用),一定会有效地制约保险公司“故意”作出“拒绝理赔”的决定,因为作出正确的保险理赔决定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具备这个能力的。
另一方面,政府及有关的行业协会也可以加大对“保险消费者”的“专业咨询”,帮助解决“保险消费者”同“保险公司”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差距。
(二)关于保险业的理赔难问题的其他相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市场秩序较差的地区和违规行为突出的业务的查处力度
(2)进一步健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制度措施,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行业服务标准。
(3)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深入分析产生违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对现行法规制度、监管政策的薄弱环节和缺失点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政策建议,不断探索建立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长效机制。
(4)实监管问责制,对于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方面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规定问责,增强监管政策的执行力。
(5)加大对保险知识的“全民化教育”。
热点剖析:近年来,随着民族文化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民族文化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大的申论热点。作为民族文化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的“民间艺术”,在人民网上曾有一篇很热的文章《民间艺术像珍稀动物每分钟都在消亡》,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可见“民间艺术”的保护问题作为“民族文化保护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分支考点”,考察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广州新东方戴斌老师建议考生应适当关注。
“民间艺术”是中国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该问题的焦点,从全国的视角来看,关键是“民间艺术”变了“味道”。现在的民间艺术只成了一个文化概念,许多品种都已经脱离了生活,成了感念旧时生活的一个怀想目标。而那些与过去生活相关的丰富多彩的民间艺术有的已经消失、有的正在消失,这之中反映了社会变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也影响到与之相关的一些表述形式的变化。面对随时都可能消解传统的民间艺术,申论考试如果要考察这个点,请考生们将重点笔墨放在——“民间艺术的生存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文化环境”上。
请考生在写该热点时,还要注意批判一些错误的思维,因为很多时候很多人会把“民间艺术”当成是一种“反映文化需求的摆设”,是一种“表现经济利益的幌子”,是一种“现代化生活方式的点缀”,这是错误的思维。我们要保护民间艺术应该是站在一个更为宽阔的层面上,从保护民间艺术的文化环境入手,使民间艺术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一)关于“民间艺术”保护问题的相关对策,结合国内的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将“民间艺术”纳入到专利法、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中,加强对“民间艺术”的保护力度。
(2) 建立“民间艺术”作品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全国性的“民间艺术”数据库。(即利用现代的表现手段通过语言、文字描述、录音、录像、样本、模型以及它们的结合等方式将各种民间文学作品确定下来,建立相关的档案和文献纪录。)
(3) 政府要把“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落实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专门建立“民间艺术”的保护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民间艺术”的保护规划,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民间艺术”保护机制。
(4) 广泛开展宣传。运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大幅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民间艺术”保护的意义、任务和作用,通过举办“民间艺术”展览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民间艺术”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民间艺术”保护氛围。
(5) 实施鼓励民间艺人带徒传艺等措施,加强民间艺术的传承力度,培养一批新型的民间艺术传承者。
(6) 通过科学论证,运用文字、录音、摄影、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民间艺术”资料库、数据库等档案和网络服务平台,不断地收集“民间艺术”的实物,建设其专题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