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部分:范文或者评论员文章
1.变上访为下访好
黑龙江省五常市越级上访数量一度居全省之首,干群关系比较紧张。今年6月以来,五常市抽调2000多名干部下基层,查出两百多件上访问题,逐一责任到人,狠抓落实,80%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越级和集体上访的现象大为减少。干部下去多了,群众上访少了,这个一多一少的事实说明工作作风的转变有特殊的重要性。
群众上访,必有原因,对这些问题一味回避,采取“一拖二躲三搪塞”的办法,只能使问题越拖越难,越拖越大。干部勤往基层跑,带着感情做工作,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上访的就自然少了,主要领导也就可以集中精力想大事、抓大事,不用像消防队员那样到处“灭火”。变上访为下访,确实是解决矛盾和问题,做好群众工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2.中央要求解决上访者合理诉求使其罢诉息访
各级信访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要牢牢把握关键环节,努力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一是要在源头工作上下功夫,出台政策注意兼顾各方面利益,执行政策切实做到不折不扣,防止因政策措施制定不当和执行政策走样而引发群众上访。
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通过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上访群众罢诉息访。
三是要在完善机制上下功夫,处理好畅通信访渠道与规范信访秩序的关系,依法保障群众的信访权利,引导上访群众遵纪守法;处理好挖掘信访部门自身潜力与发挥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大信访工作格局。
广大干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始终牢记为民宗旨,不断提高业务本领,牢固树立创新精神,大力发扬务实作风,更加出色地完成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
华建敏在讲话中要求,各级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大力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切实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信访工作规律,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典型观点和事例
上访怪圈之一:也是最常见、最受批评的,就是一次次、一层层上访,一次次、一层层批转,等因奉此,例行公事,八股文章,衙门作风,终点又回到原点,不了了之,或者周而复始,无限循环。上访人员也好,“有关部门”也罢,在这个过程中,耗费了无穷无尽的精力和资源,问题始终不得解决,甚至还因为打击报复等原因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激化。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等等亦由此而生。
上访怪圈之二:上访,再上访,不断上访,终于幸运地得到某位高层领导的关注,哪怕是只言片语,雷厉风行下来,甚至钦差大臣出动,一切问题似乎迎刃而解。一些领导人好象也逐渐陶醉于这种貌似立竿见影的施政风格。诚然,上访的最初起因往往是问题依照正常程序已经不能就地解决,但出现上述事例的机会更属渺茫,现实中却经过媒体的刻意渲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心理暗示,进一步强化了上访思维之定势,助长了上访风气之流行,人们日益倾向于非程序化的解决之道,甚至诉诸于极端行为,以至于,越重视上访,上访越严重。而高层领导的直接干预,纵使在个案上有助于实现公正,这一方式本身却是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流风所及,将会导致更多不公正的隐患。凡此种种,未尝不构成一个新的怪圈。
上访怪圈之三:也不排除有少数上访诉求是过分的、无理取闹的,或者是政府职责以外的。极个别上访人员甚至由于自身原因或者长期压力,具有偏执倾向,不可理喻(虽然这很令人同情)。但不知何时,中国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哪个地方频频发生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这个地方就被认定为“社会不稳定”,有关官员将会面临严峻的“一票否决”。于是地方当局有时可能无原则地屈从于上访压力,一味迁就上访诉求,暂时图个息事宁人。有人发现了个中秘密,加以利用,制造事端,纠缠不休,又构成一个上访怪圈。
2.公正评价上访现象让人感到温暖
敢于或愿意说真话的领导越来越多了。据4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近日坦言,在近年乌市重复、集体上访等重大上访事件中,有80%以上的上访者是有道理的。
读了这句真心话,笔者感到一阵温暖。其实,还有许多资料都可印证栗智这个判断的正确性。中国社科院日前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称,2005年以来,因涉法纠纷再次来京上访的人中,37.78%的人因为法院不立案,28.48%的人因为判决败诉,而13.35%的人则是因为胜诉却未能执行。一位从某高级法院退休的官员对笔者说过这样一句话:“99%的上访者都是有冤屈的,你想想,如果平安无事,谁愿意花钱、赔工夫、冒着饿肚子甚至病死的风险长年累月在外风餐露宿?”
中国人并不爱告状和上访。中国自古缺乏法制传统,普通百姓打官司胜诉的几率很小,“屈死不告状”是普遍心理。如果某个底层百姓能像杨乃武、“小白菜”那样偶然胜诉,必定成为轰动几百年、令民间艺人代代传唱的经典案例。现在,普通公众通过法院获得公道的几率大大增加,于是百姓告状者才逐年增多。但是,和发达国家公众动辄走上法庭或上街示威的情况相比,我国百姓仍然处于“能忍则忍,不得已才告状、上访”的状态。在美国,平均300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律师,这个比例比我国不知高了多少倍。按照“需求产生供应”这个原理,其中的道理不说自明。
除了极少数人外,上访者的一个共同心态就是对这个社会、对上层官员充满信任和希望,这正是他们采用温和而不是暴力方式讨取公平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上访现象的作用往往比媒体监督更重要,反映了许多媒体不能报道的社会问题,起到了帮助上层官员发现问题、举报渎职和腐败、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同情、尊敬、善待和感谢他们才对。笔者觉得栗智很明白这个道理。他的这句话再次给了我们一个信号:官员们越来越能够用公正、理解的眼光来看待上访现象了,这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步。
3.“上访村”的“审计风暴”
如何对“村官”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如何既监督、又帮促? 肇东市审计局在乡镇设四个审计特派室查清了新发村多年上访的病根,平了村民的怨气,鼓了村民的干劲。
“村官”审计的做法在肇东市全面推开。监督涉农资金运行,提升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办法出台,审计从被动迈向主动,从随机变为日常。
专家点题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很多涉农资金的所有权归国家而不是集体,资金有中央财政也有省、市、县财政的,最后落实在村里。由于我国政府层级较多,对支农资金循环末端的实际使用情况,容易形成监督空白,更多需要县一级审计机关采取措施、增加力量来加强监督。肇东的“村官”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正在于此。
村级经济规模在扩大,“村官”在任期间经管的资金越来越多,审计“村官”对发达地区,对集体经济发达、经济总量大、资金往来频繁的村子,意义非常显著。当然,对经济困难、财务管理问题比较多的村子,审计在监督的同时还可以发挥帮促的作用。从长远来讲,如果“村官”也像政府官员那样,有离到任审计、有前后任交接审计,将对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