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专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a.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b.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具体措施
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
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