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伍景玉
距离国家公务员考试还剩下三十几天的时间,如何在最后的备考阶段拿下常识判断是所有备考生的众望所在,“功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更好地掌握常识部分复习备考的方法才能更快更准地突破常识的备考。
从2007年国考的常识判断部分考试的试题特点和2008年大纲可见,国考常识几乎全是考法律知识的考核,而且所考知识的特点很明确,考察范围基本确定。为此我们华图给大家做了相应的总结,希望能给考生‘纲举目张’之效。总结部分内容如下:
一、2007年法律常识考核比例:
宪法:8%
行政法律及行政诉讼:20%
主要集中考核点为: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处罚法
民事法律及民诉:40%
主要集中考核点为:委托代理、民法肖像权、法定继承顺序、夫妻共同财产、商标法、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仲裁法
经济法:16%,
刑法及刑诉:12%
二、主要考点分析及预测:
法律常识部分命题导向
①新:新颁布的法律、新修改的法律
②近:贴近生活的法律、贴近公务员自身素质的法律
主要法律指向
宪法及其最近的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行政许可法
国家公务员法
信访条例
经济法
民商事法律
刑法
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等
具体展开知识部分:
真题考点:法的本质
1、下面关于法的本质的描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B.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辅佐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文件体系
C.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社会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由点及面:
有此考点特征的知识面: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立法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2)民主性原则;(3)合宪性原则。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行政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事业组织,指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