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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采用验证仪普查考生身份 22名“李鬼”无所遁形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7-12-6 阅读次数:

2007年上半年我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录用公务员笔试于6月16日在翰林学校等11个考点举行,全市近万名考生参考。作为考务组织者,市考试指导中心制定了严密的考务工作方案,并要求各考点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公正。本次笔试,为查处使用假证件、请人替考等严重违纪行为,考试中心为每个考点配备一台新型的身份证验证仪,逐一对每位考生进行身份证查验。结果发现,共有22名考生使用假身份证参加考试。对这些严重违纪行为,考试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了严肃处理。

Ø       层层把关  考场“李鬼”无所遁形

考试中心对本次笔试参考考生的身份采取了双重查验措施:第一关,在考生进场时,由监考老师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与本人是否相符。第二关,在开考后,监考老师收集考生的证件交考务办,由考试中心派出的考务人员通过肉眼辨别与身份证验证仪鉴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验。据介绍,这些考务人员均经过专门培训,验证经验丰富;而使用的身份证验证仪由省公安厅监制,灵敏度极高,鉴别速度快。对这次双重验证措施,不少监考老师和考生都说:“想不到公务员考试比高考还严格!”一位被查处的替考者刘某说:“以前曾几次在自考和四、六级英语考试中替人家考试均没被抓到,没想到这次还是栽在了考试中心手上!”据考试中心负责人介绍,使用这种先进的身份证验证仪对考生身份进行普查,在我市公务员考试中尚属首次,而从普查结果来看,效果是显著的,使考场“李鬼”无所遁形,大大净化了考试风气,今后将在其他人事考试中逐步推广。

Ø       考场违纪  暴露考生法制意识淡薄

经考务人员查问,被查处的22名使用假证的参考人员中,大部分都是请来替考的“枪手”。这些“枪手”,有些是被替考者的朋友、同事,有些根本不认识被替考者,纯粹是被替考者花钱雇来的职业“枪手”。这些被替考者怀着侥幸心理,为“枪手”办理了假身份证代自己参考,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没想到给考务人员抓了个现形。也有个别考生的身份证丢了,来不及办理新证,为了参加考试,便办个假证参考,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直到经考务人员教育后,他们才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其实,使用假身份证参考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国家人事部《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对伪造证件或请他人替考的,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应考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这些使用伪造证明文件参考的行为,反映了个别考生的法律意识仍然十分淡薄。

Ø       严肃考风考纪  引导考生诚信参考

这次公务员笔试对持假证参考、请人替考以及其他一些考场违纪行为的有效查处,表明了我市人事部门狠抓考风考纪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的决心,同时也对参加我市人事考试的广大考生起到了很好的警醒作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也表明了部分考生对人事考试的严肃性的认识还比较模糊,考试风气还需进一步净化。为此,市考试指导中心忠告广大考生,务必要诚信参考,切勿心存侥幸、违反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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