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如何做会计工作--建制篇2

如何做会计工作--建制篇2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12 阅读次数:
9.什么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可以说是会计证的简称。会计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义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会计从业资格证中将记载本人的各种信息,通过计算机进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0.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1.如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对于符合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编号、颁发和管理,并同时建立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12.什么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  
注册登记制度即指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单位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在对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备案。离岗后又重新从事会计工作的。应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立即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接受管理。  
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一般—年进行一次。年检时间、年检范围和年检内容,主要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具体安排。对于不参加年检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直至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管理,督促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树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13.哪些情况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能会被财政部门吊销?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2)连续几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3)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  

14.哪些情况下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有关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主要有两类:  
(1)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这些行为有: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②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行为。④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⑤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的理解。所谓会计职务是指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认定会计人员所犯之罪确实与会计职务有关时,才能决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利。  
(2)对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对违法违纪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所作的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点考虑:一是为了给因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所以违法违纪的会计人员可以重新取得从业资格;二是为了教育在职的会计人员知法、守法,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以身试法,所以要在吊销从业资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从业资格。  

15.什么是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6.会计专业职务是如何划分的?什么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目前,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资格考试在1998年以前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从1999年开始分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两个级别。从2000年起,初级资格考试设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个考试科目,要求一次全部通过;中级资格考试设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考试科目。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实行单科累计制,单科合格成绩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四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初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单位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聘任为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中级资格的会计人员,单位可聘任其为会计师。  

17.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的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资格考试。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上年底。  

18.担任会计员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担任会计员的基本条件是: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能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任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会计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19.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土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工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20.担任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担任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21.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职责是什么?  
担任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22.怎样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但是,无论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会计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能因为没有会计机构而对会计工作放任不管,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  
第二层含义是: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三层含义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至于一个单位究竟需要配备多少会计人员,设置多少会计岗位,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形式和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因素来进行设置。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如何做会计工作--建制篇2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