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帐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
二、汇兑:分为信汇、电汇
三、托收承付:重点掌握教材p143-144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结算起点: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为1千元;其他的为每笔1万元。
四、委托收款:
适用范围:单位、个人;同城、异地
五、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3)国内信用证只能用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