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历年考生的答题情况(主观题部分)进行分析后,从中可以发现考生成绩不理想,除由于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还不够全面、熟练、扎实的原因外,还有两个很重要的原因,一是对考试的规则不够重视,忽视了考试的基本要求;二是比较缺乏应试的技巧。以下就历年考试的主观题答题阅卷中,考生比较容易忽视,或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方面,逐一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应试建议,供考生参考。
一、关于用什么颜色的笔答题
考试中明确要求“使用蓝色、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使用其他如“红色墨水、铅笔”答题,均为无效答题。但还是有很多考生出于实际业务工作中的习惯,仍在个别题目中用“红笔”、“铅笔”答题。针对题中涉及需要以“红字”反应或处理的数字,建议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在数字前加“-”表示;
2、在数字外加“( )”表示;
3、在数字后面加“(红字)”表示
个别考生在涉及报表填制的主观题中,使用铅笔填写,是不允许的。
二、关于在规定地方答题及书写
各科的主观题试题试卷上,都采取的是预留空白地方给考生答题。应此,建议考生应注意要在相应的题目下答题,如果确实出现写错位置的情况,可采取首先在答案前面明确标明“第几大题、第几小题”的顺序号,其次,在正确答题的位置标明答案在第几页。但是切记不要写无关的客气、道歉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考生切记注意,不要在卷面上书写与试题无关的任何文字、图案(如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表示情绪的话语等),在阅卷复核时会作为违纪标记处理。
三、关于一题多答问题
以往在试卷中发现,某些考题是要求考生在给定的条件下,作出判断或业务处理,不同条件下其结果不同,而考题只要求考生对一种给定条件进行处理,但往往考生对知识点掌握不够扎实,或者对题目要求理解不透,而将每一种条件下的处理都列示出来,这种做法会被视同无效答案。
如:应收账款核算在有现金折扣情况下,折扣期内、折扣期外收到货款的处理不同,而考生往往对题中给的折扣条件不理解,将折扣期内收到、折扣期外处理都列示。
建议考生应尽量理解题意、看清楚所问的问题,把握好答题的方式。
四、关于答题时书写顺序号的问题
在各科主观试题中,都是在大题下包括了很多的小题,考生答题时往往出现不书写顺序号,或者自编顺序号,并且很多都没有文字说明,个别情况下考生为抓紧时间都是选择会做的先做,打乱了题目列示的顺序。这样使评卷人员不易判断考生回答是针对哪一问。尤其是在题目的各问之间是有相互关联的情况下。这些现象在《财务管理》科目的计算题、《会计实务》的会计分录、《经济法》的简答题中比较普遍。
建议考生答题时,应按照题目要求书写顺序号,所做的答案应尽量写在相应的题目顺序号下,尤其是在考生只做其中几道题时,更为重要。
五、关于各科目各类题型的具体要求
在各科目主观题各类题型前面,都列示了本类题型的一些具体要求,如下:
我们发现考生在答题过程中,过于关注具体题目中的要求,很少对大题前面的要求在意,这样容易造成未按照基本要求答题。如上列示,要求列计算过程的,没有计算过程;要求保留小数点以后两位的,没有按要求保留;会计分录没有按照要求写一级、明细科目。
建议考生在具体答题时,一定要注意每类题型有哪些基本要求,不要急于做题。
六、关于“多多益善”的说法
很多的考生,以及辅导班的辅导教师都有种观点,答题时多多益善,能写多少就写多少,这种做法对于知识掌握比较好的考生是“锦上添花”,但对于本来心里就没有底考生则是“画蛇添足”,起到了适得其反作用。在会计实务中,往往多做的分录抵销或冲销了正确分录;在经济法中,对理由的叙述,往往前后矛盾,得到相反的结论。
建议考生答题时,切记不要随意发挥,职称考试的评判标准是非常严格,不存在某些考试中写的多,就可酌情考虑加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