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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知识:现金管理的内容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12 阅读次数:
    现金是企业中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性资产,是 立即可以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可以随时用其购买所需的物资,支付有关费用,偿还 债券,也可以随时存入银行。企业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拥有一定数 额的现金,用以购买零星材料,发放工资,缴纳税金,支付手续费或进行对外投资活 动。企业现金拥有量的多少,是企业的偿债支付少的标志,是投资者分析判断企业财 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现金管理的内容

  (一)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 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 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 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 务理由,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 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 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 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同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同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 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 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 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 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 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 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 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 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管理。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规范现金管理,同时又能 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正常使用,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 金限额由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 际需要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作为该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可以适当放宽在5天以上,但最多 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 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 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自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 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由开户单位确定送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 要坐支现金,应该在现金日记账上如实反映坐支情况,并同时报告开户银行,便于银 行对坐支金额进行监督和管理。

  4、企业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且不得私 设“小金库”。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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