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1.1 本讲概要
《经济法基础》是《经济法》课程的入门知识,提炼性地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行为与代理关系、法律诉讼时效和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涉及的概念性内容较多,与以后各章节有密切联系。从历年考试情况看,其分值比重较低,一般在3-5分之间。
本章的思路按下列顺序展开。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它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非所有的经济关系。学习时,结合练习,慢慢体会。
我国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是成文法,故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政策和习惯等。按照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同,经济法的体系包括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制度法和活动法。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任何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理解,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中案例的直观理解,分类记忆。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活动,仅指合法行为。即要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两方面都与法律要求相一致。
受到时间、精力和其他条件的限制,某些行为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权利,从而产生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限制,以便区分代理的合法性和代理责任。这种代理关系在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等相关内容中均有所涉及。
某类经济法律关系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会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这就是诉讼时效问题,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两类。
违法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协调、仲裁和提起诉讼。
历年试题分析
本章在近4年考试中,均侧重于对相关基础知识所涉及具体内容的理解上,很少考定义,符合成人考试的特点。
年份 题 型 分值 考 点
1998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 2、2、1 参见“知识点解释”、“重难点解析”和“例题解析”
1999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 0、0、2
2000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 1、2、2
2001 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 1、2、2
知识点汇总
1.1 经济法的概念
1.1.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见教材P2-P4
相关阅读: P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与P10“法律关系”相比较
学习建议: 重点了解 知识点详解
1.1.2 经济法的形式与体系 参见教材P5~P8
相关阅读: P5我国经济法表现的七种形式及特例;P8经济法的体系
学习建议: 重点了解。重点注意:P7“国际条约或协定”;P8“经济法的体系”
1.2 经济法律关系
1.2.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见教材P12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相关知识点页码范围
学习建议: 掌握“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和“主体范围” 知识点详解
1.2.2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见教材P15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相关知识点及页码范围 学习建议: 一般了解
1.2.3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参见教材P16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相关知识点及页码范围
学习建议: 必须记住重难点解释 知识点详解
1.3 法律行为与代理
1.3.1 法律行为 参考教材P20“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P22~P25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相关知识点及页码范围
学习建议: 重点掌握 重难点解析
1.3.2 代理 参考教材P27~P29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相关知识点及页码范围
学习建议: 重点掌握 重难点解析
1.4 诉讼时效与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4.1 诉讼时效 参考教材P30~P31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相关知识点及页码范围
学习建议: 重点了解 重难点解析
1.4.2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参考教材P3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律形式”;P33“仲裁”;P34“诉讼”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相关知识点及页码范围
学习建议: 重点了解 重难点解析
1.1.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政府的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以上几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既与国家的管理和协调密切相关,又包括了客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
(1)经济调整的对象是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即以政府或国家为主要主体的,以纵向经济关系为主的经济关系。如:公司设立登记时产生的经济关系。
(2)其调整对象也包括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如:企业与农民订立农产品购销合同而形成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对部分财产关系无效。如个人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婚姻破裂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关系等。
1.2.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先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参见教材P11)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P12)。
作为经济规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必须具备一定主体资格,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1)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如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申请注册登记成立而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依法成立的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否则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如企业与境外某商人签订的走私合同,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其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未取得主体资格的不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中方自然人无参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的主体资格。故不能作为合营企业的投资人。
(4)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参见教材P13~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