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2007年CPA考试《经济法》讲义(19)

2007年CPA考试《经济法》讲义(19)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15 阅读次数:
  第七章 《证券法》
  本章课堂笔记
  三、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
  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③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⑤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例题】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答案】√
  【解析】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例题】2:所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答案】╳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
  【例题】1: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答案】╳
  【解析】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
  【例题】2: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答案】╳
  【解析】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规范证券交易服务
  为客户保密;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二)证券上市
  【例题】1: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答案】√
  【解析】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例题】2: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证券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
  【答案】√
  【解析】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证券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1.股票上市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例题】: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案】√
  【解析】新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上市
  (1)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例题】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B.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C.公司最近三年利润率达30%以上
  D.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答案】ABD
  【解析】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以下不属于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的项目是()。
  A.基金合同期限为7年以上
  B.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C.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D.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答案】A
  【解析】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的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持续信息公开
  1.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3.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A.董事
  B.监事
  C.高级管理人员
  D.股东
  【答案】ABC
  【解析】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内幕交易行为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1: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持有公司1%以下股份的股东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答案】C
  【解析】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有关规定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例题】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禁止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答案】╳
  【解析】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2007年CPA考试《经济法》讲义(19)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