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答案】
(1)1998年~1999年为免税期间,2000年~2002年为减半征收期,共计应纳税额=(100-30+120-20)×15%=25.5(万元)
(2)再投资退税额=80÷(1-15%)×15%×40%=5.65(万元)
200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30%=21(万元)
(3)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0×30%=45(万元)
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0%=60(万元)2005年新增企业所得税额=60-45=15(万元) 购买国产设备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187.2÷1.17×40%=64(万元)
2005年企业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0-15=45(万元)
对国产设备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64-15=49(万元)可留待下期继续抵免。
(4)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80×30%=54(万元)2006年比2004年新增企业所得税额=54-45=9(万元)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4-9=45(万元)对国产设备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49-9=40(万元)可留待下期继续抵免。
五、综合题
1.【答案】
(1)委托加工业务应当由A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1-13%)+0.2]÷(1-5%)×5%=0.24(万元)
(2)2006年12月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80×80%×17%=10.88(万元)
(3)计算2006年12月该企业应缴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12+50+60×60%+200×99%+0.04×150+1)×17%=51.51(万元)
进项税额=28+[8-(8-5)]×13%+0.2×17%+0.34=29.02(万元)
2006年12月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51.51-(29.02-10.88)=33.37(万元)
(4)自2006年4月1日起,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开始征收消费税,税率为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06年12月该企业应缴的消费税=12×5%-0.24=0.36(万元)
2.【答案】
(1)企业已经按会计账务处理对流转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纳税。即对于企业会计处理错误的项目,企业存在少纳税及少缴教育费用附加的情况,在建工程领用了本厂生产的销售价为30万元的开关灯具等小家电,按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视同销售计缴相应的税金及附加。该企业将房产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少计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少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少纳营业税=10×5%=0.5(万元)
少纳城建税=(5.1+0.5)×7%=0.39(万元)
少缴教育费附加=(5.1+0.5)×3%=0.17(万元)
(2)销项税额=15000×17%+58.5÷1.17×17%+5.1=2563.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80+400×7%=708(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2563.6-708=1855.6(万元)
(3)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855.6×(7%+3%)+0.5×(7%+3%)
=185.61(万元)
(4)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费用的计算:上半年计税工资金额=1000×0.08×6=480(万元)下半年计税工资金额=1000×0.16×6=960(万元)上、下半年实际发放工资均为1429.60÷2=714.8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480+714.80=1194.8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费用=1429.60-1194.80=234.80(万元)(5)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234.80×(2%+14%+2.5%)=43.44(万元)
(6)超过扣除标准的财务费用=220-5000×50%×6%=70(万元)
(7)计算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应当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
超过扣除标准的广告费用=1400-(15000+58.5÷1.17+30+10)×8%=192.8(万元) (8)超过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240-[(15000+58.5÷1.17+30+10)×0.3%+3]
=191.73(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
=15000+58.5÷1.17+30+10-8500-25-2000-260-600-0.5-0.39-0.17+234.8+43.44+70+192.8+191.73
=4436.71(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436.71×33%=1464.11(万元)
3.【答案】
(1)实行年薪制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应当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每月应纳税款=(3000-1600)×10%-25=115(元)
年终效益工资应当按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64000÷12=5333.33(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元。
年终效益工资应纳税款=64000×20%-375=12425(元)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款=115×12+12425=13805(元)
(2)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是资产原值及合理费用。资产原值是指不减去折旧、减值等变化的资产价值,而非净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个人转让小汽车售价高于原值的应当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税法规定,小汽车及房产转让均应当签订产权转移书据,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应纳增值税=160000÷(1+4%)×4%×50%=3076.92(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用附加=3076.92×(7%+3%)=307.69(元)
印花税=160000×0.5‰=8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00-150000-3076.92-307.69-80)×20%
=1307.08(元)
(3)自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当缴纳印花税=120000×0.5‰=60(元)
(4)一次卖出债券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15) ×1000-200-150]×20%
=530(元)
(5)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转让名人字画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60000)×20%=4000(元)
(7)①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8000×20%=1600(元)
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600-400=1200(元)
②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60000÷12×(1-20%)×20%×12=9600(元) 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9600元,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B国的所得已纳税额低于限额部分中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