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中国-东莞·教育导航
  主页 | 教育资讯 | 推荐课程 | 公开课 | 考试 | 资格认证 | 外语 | 硕士考研 | 自考成考 | IT培训 | 金融财会 | 名校 | 学习资料
  导航:首页 - 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讲义4

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讲义4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
历年考题
  多选题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  )。 
  A、公司企业  B、法人企业 
  C、合伙企业  D、非法人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BD 
  解析: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不是按其法律地位划分。
  2.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0年判断题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答案:对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型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判断题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 
  答案:对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2.2.2 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的职责
  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历年考题分析
  判断题
  某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 
  答案:错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如经投资人同意,法律是允许的;如未经投资人同意,法律才不允许。
  2.2.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包括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用工事务管理。 
  (3)社会保险事务。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0年综合题第1题: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多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破产 
  答案:ABC 解析:教材P49。 
  2.3.1合伙企业的特征和条件
  1、 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各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关于合伙人资格的限定有:①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责任;②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②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事务的执行办法;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在确定合伙企业名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加以核定; 
  ②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③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④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报 名 此 课 程 /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预约登门】 【网上咨询】 【订座试听】 【现在报名】
课程名称
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讲义4
真实姓名
* 性 别
联系电话
* E-mail:
所在地区
咨询内容

      

相关文章:

Copyright© 2014 www.dgedu.com.cn 东莞教育在线 版权所有
中国·东莞
粤ICP备06023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