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六、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包括延长清偿的期限、分期清偿的数额、申请减免债务的额度及比例等。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D.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
答案:AB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