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
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
3.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2)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和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2.特别关注: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下列事项中,不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通过重整计划
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监督管理人
答案:A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权担保物的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其不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管理人提议召开
B.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C.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D.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
答案:ABC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所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均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而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也在占债权总额1/4以上范围内,因此ABCD均属于依法应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因此都是正确的选项。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决议所必须的条件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2.特别决议的条件: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六)债权人委员会
1.产生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非当然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效。
2.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