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同法律(总则)》
本章重点和难点
1)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实际履行原则;
2)合同的效力;
3)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
4)合同担保;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
6)违约责任;
本章课堂讲义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点睛:把握该内容时,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属于事实条款,无须协商即可成立;“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属于任意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中间的5个条款属于必要条款。
2.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3点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和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解释的两个规则。
点睛:
随着生活中格式条款越来越多,这部分内容在考试中会逐步有所体现容,请予关注。
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解析】(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并不导致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3.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点睛: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其他形式指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形式,如从自动售货机购物。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点睛:
客观题常考题点: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仅供帮助理解:
(1)含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 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地点、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3)效力不同: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常考选择题)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点睛: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 )。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答案】BCD
(3)要约的失效的情形: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
应当特别关注如下几个命题: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时间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例题】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答案】B
(2)特别关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点睛:
这一内容常在综合题中出现。其中的关键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对方未接受,合同不成立。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另外,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次,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因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再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只需有违约事实;最后,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往往是双方约定的。
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 )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D、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答案】A B 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