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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CPA考试《经济法》讲义(4)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
  第四章《公司法》
  本章课堂讲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d.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f.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g.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例题】1: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A.公司名称
  B.公司成立日期
  C.公司注册资本
  D.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E.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答案】ABCDE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例题】2:下述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命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B.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C.股东一旦交付出资就不得抽逃出资。
  D.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答案】ABD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解析】C项错在“股东一旦交付出资”就不得抽逃出资。正确的命题应当是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例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
  A.经理
  B.法定代表人
  C.财务负责人
  D.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二)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点睛:其中1)属于经营决策权;2)、3)、4)属于重要的人事管理权;5)、6)、7)、8)属于重要的财务管理决策权;9)、10)、11)属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重要事项。
(2)会议与表决
  1)对上述11个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例题】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答案】√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点睛: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比较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所以在两者的职权中,一般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或“作出决议”的事项,要由董事会起草“方案”。如股东会的第3)4)5)6)7)项职权是“审议批准”或“作出决议”性质的权力,需要由董事会起草“方案”,恰恰董事会职权中的4)5)6)7)项职权就是对此起草“方案”。
  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注意在客观题中可以出现。
  (5)董事会会议召集与表决: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例题】监事可以出席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答案】╳
  【解析】监事可以列席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例题】有( )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合并、分立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答案】ABCD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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