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若干特定货物销售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将6%调低至4%:
(一)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二)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三) 销售旧货(不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免的是关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也可能使用征收率 ,
第五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分两大类:兼营、混合销售,一定要分清 ,
兼营:一、三两个大问题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兼营)
P61第二段中举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的例子不准确,较准确的为生产彩电的企业,同时有一个运输队,承揽运输业务(不是运自己厂生产的彩电)。这种情况就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
兼营税务处理原则:分清收入。如不分清从高、从重、从国税。(从国税的含义是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不会放弃这块) ,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营业税),为混合销售行为。
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在联系。
税务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可以概括:按企业性质划分,交增值税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交增值税;交营业税为主的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交营业税。
以上是基本规则,在营业税中还有另外的要求。
有特例:运输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业务(买货、卖货再运输)是增值税的范畴,因为货物所占比重大。比例上货物超过50%。 ,
第七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上海中注协的辅导班老师指出“可能不是重点”,因为今年5月免抵退税则变了,因此,出综合题的可能性小了。但不是不出题 ,
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为实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
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基本原则。 ,
一、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 出口免税并退税(以前环节交过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有: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以后(2001年1月1日就没有这个时间限定了,书上没有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的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受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某些专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的货物出口等。 ,
(二) 出口免税不退税(以前环节未交过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区别:来料加工是进口材料,但材料未花钱购买,加工后再出口,收加工费。而进料加工材料是花钱购买的,加工后再出口收取货款。 ,
(三)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 ,
上述三种政策形式是就国家出口货物总体税收政策而言,它们并未因国家调低或调高退税率、调整退税范围和退税计算方法而改变。 ,
二、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看)
(5)特定企业(不限于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简单看)
2.是针对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不退税的
3.针对货物免税不退税的。
4.不免不退
(1) 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 援外出口货物;
(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难点,理解出口退税的难点)
4档
17%、15%、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