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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CPA考试《经济法》讲义(11)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重点和难点
  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及受理;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本章课堂讲义
  一、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
  (2)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
  (3)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二)破产制度与解决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的比较:
  (1)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故强调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并在必要时强制其履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其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是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诉讼与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的,而破产程序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债的履行,而后者则更强调在债权人间的公平履行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维护。
  (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在作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范围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1.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
  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的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关注命题: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2.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债权债务的由来、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和理由等;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三)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四)债权申报与确认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提出对债务人重整申请。
  (3)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2.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例: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8月18日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裁定,并于同年8月25日予以公告。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为60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乙公司为甲公司债权人,享有15万元的债权,因为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的通知,同时也未看到人民法院的公告,因此在60日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才提出债权申报,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是否有效?管理人应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答:乙公司的债权申报有效,管理人应接受其债权申报,但是乙公司只能参与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包括法定申报期限和延展申报期限。法定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为60日,在该60日的申报期内乙公司未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进行了一次分配后提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延展申报规定,接受其债权申报,符合规定。但是已分配的破产财产对乙公司不再补充分配,乙公司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依法按比例进行分配。
  3.债权申报的要求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别关注: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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