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三、债务人财产与破产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两部分: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撤销权
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撤销权的行使要求:(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例: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某年10月20日被其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乙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甲公司在上年度8月放弃拥有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权,那么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
答: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的行为。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经调查证实,甲公司确实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上年度放弃拥有的对其控股公司丙的20万元债权,虽然该放弃债权的行为依法属于可申请撤销的行为,但是甲公司的可撤销的行为即放弃债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之外,因此依法不能申请撤销该行为,20万元债权无法追回。
3.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年7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五间临街房出租给乙公司用做商业经营,租期5年,自当年7月5日开始计算租期,每年租金1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当年10月甲、乙双方又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货物,甲公司应付货款20万元。次年7月13日其他债权人申请甲公司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财产进行清理清算。乙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提出以其所欠甲公司某年的租金10万元的债务,与甲公司欠其20万元的债务相抵,租赁合同解除,剩余的10万元的货款作为债权予以申报。乙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答:乙公司的要求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之前,并且又不属于不得抵销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即以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债权人乙公司对破产企业甲公司的10万元的租金债务产生在甲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前,即次年7月13日之前,因此乙公司的抵销要求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上述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是独立于债权人会议、法院、债务人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指定
B.债权人会议选举
C.债权人会议聘请
D.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
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因此破产管理人既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或聘请,也不是由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而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的组成
依法能够担任管理人的组织的情形有: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
(2)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3)由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4)由依法设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
(5)由其他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如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1)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2)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3)对外代表债权人:1)处分债务人财产;2)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其他职责。
管理人履行职责的限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5)借款。(6)设定财产担保。(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9)放弃权利。(10)担保物的取回。(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是( )。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破产管理人
D.工商行政部门
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因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是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B.管理人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人或其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CD。
【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A和B两项属于破产费用,C和D两项属于共益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