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
1.确认本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退回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进行账务处理;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
借:主营业务收入(按应冲减的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按已付的金额)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等(按应付的金额)
同时,按退回商品的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退回商品相对应的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按已付给购货方的款项)
应付账款(按应付给购货方的款项)
同时,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如为按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应按售价)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按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还应同时确认与所退回商品相对应的进销差价。
经过上述调整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或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提供劳务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按已收的金额)
应收账款等(按应收的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实现的劳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其他业务收入
1.销售材料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
贷:其他业务收入(按实现的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等
4.期末,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三)投资收益
1.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按借方差额)
贷:短期投资(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股息(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
投资收益(按贷方差额)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息
贷:技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期末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技资收益
如为净亏损,则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
4.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长期债权投资(按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股息(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
投资收益(按贷方差额)
5.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1)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2)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借:本年利润
贷:投资收益
(四)营业外收入
1.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固定资产盘盈,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资产的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3.出售无形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贷: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应交税金(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营业外收入(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4.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5.期末,将“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