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的其他费用
基金的其他费用主要是维持基金运作的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用、开户费等。按照有关规定,发生的这些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计人基金损益。发生的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应于发生时直接计人基金损益。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税收
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资人,其中投资人又可分为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三类。同时,有关基金的税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针对不同的当事人的不同税种的征收规定有所不同。我国有关基金税收的法规主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通知》),这份通知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
(一)对基金的税收
我国对基金的税收规定如下:
1.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基金是从事证券投资,其营业额应定义为证券的卖出价减去买人价的余而基金的交易额、发行募集额不是应税税基。现阶段对基金的运营免征营业《税收通知》规定: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免征所得税。
《税收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交纳印花税。
基金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股票)交易须交纳印花税,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二。
(二)对基金投资人的税收
基金投资人是指买卖、持有基金单位的个人或企业(企业又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人的性质不同,所面临的税收不同。
1.营业税。
《税收通知》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目前对个人和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免征印花税。
3.所得税。
我国对基金不征收所得税,但要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所得征收所得税。投资所得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益,二是基金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我国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形式)。基金收益的来源主要有:基金持有的股票派发的股息、红利,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价差收入。按照《税收通知》的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基金投资者 (个人和企业投资者)获得的不同类别的投资所得,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政策。现归纳总结如下: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由于目前已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因此储蓄存款利息税应由基金代扣代缴。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税收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1.营业税。
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营业税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交纳营业税,按照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X 8%
式中,营业额应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可理解为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