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监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并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任基金经理最近一年内执业操守情况进行检查。
3.专家评议。
中国证监会在基金发行设立审核过程中,实行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评议制度,有关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和中国证监拿参考。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境内外专家中临时聘请。咨询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惯例,审阅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治理结构、相关当事人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基金品种设计方案、有关基金发行工作的组织方案等内容提出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会议在业务部门审核工作结束后召开。
4.批准通过。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并说明理由。对暂停审核的,在暂停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义务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节、开放式基金法律文件
开放式基金主要的法律文件有: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契约
1.基金契约的法律地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生效之日起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基金契约正本一式1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2.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3.基金契约涉及的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二)招募说明书
1.招募说明书的概念。
招募说明书是有关基金设立情况、详细、全面的说明文件。它是投资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一项法律性文件。招募说明书的阅读对象是广大投资者,招募说明书编写的目的是让广大投资者了解基金详情,以供投资者作出是否投资该基金的决策。
2.招募说明书的作用。
(1)推销基金的有力工具
(2)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主要依据
3.招募说明书的特点。
(1)招募说明书是基金自我介绍性文件,招募说明书不仅是对基金契约的解释,也是对基金契约的延伸;
(2)附带有向投资者提示的内容;
(3)招募说明书是基金经营的行动纲领;
(4)招募说明书作为法律性文件,还是保护投资者的保障;
(5)招募说明书表述要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
(6)基金招募说明书文本必须经主管机构批准,具备法律效力。
(7)招募说明书必须包含特定内容并采用特定的格式,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则和表格对内容和格式均具有规定。
第三节、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及发行流程
(一)发行的含义:
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就是基金的申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自身的直销网点和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向投资人首次销售基金份。
(二)开放式基金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的报刊书刊登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文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或宣传推介会、在销售网点张贴发行告示、海报、宣传手册等形式,向投资人公告基金的发行信息、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基金开始发行后,进入设立募集期,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符合条件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发售基金单位。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1)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2)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