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放式基金发行的业务操作流程。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业务操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认购人填写申购表,销售网点接受申请表并审查认购人相关证件,如合格则接受申购并冻结申购款项,同时网点将信息传至TA,由TA将认购情况分别传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将确认信息传至网点,网点收到后将认购款划至基金认购帐户,如果发行期间,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则宣告基金成立,认购款划至托管人帐户,投资人基金入帐,如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四节、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
(一)开放式基金发行方式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以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代理销售关系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指定营业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行。
(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期限
1.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
(1)发行价格的构成。
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是指投资人购买基金证券的单价。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加一定的认购手续费用构成。其中:单位基金净值,在发行期为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是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由投资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此认购费用如在认购时支付,则称为前端收费;如在赎回时支付,则称为后端收费。后端收费一般随持有期而消减:对某些基金而言,若持有期超出一定期限,后端收费可以免除。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认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2)开放式基金的定价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价格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计价基础。
2.开放式基金发行期限。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可有一段短暂的封闭期。在我国,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之后,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之间转换等交易业务。
(一)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1.开放式基金申购的一般规定。
(1)申购的一般规定。
申购的定义:是指投资人申请购买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基金的申购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申购价格的确定:基金管理人接到投资人的购买申请时,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的申购费用作为申购价格。
(3)申购的计价方式:申购采用“未知价”法,通常按照“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内扣法,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X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请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2.申购的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人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帐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申购款,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TA向网点下传申购确认信息同时将信息传至管理人,如果申购成功,则将申购款划至基金托管人帐户,同时基金单位入帐投资人领取申购确认凭证。如果申购失败,则申购款解冻,退还给投资者。
(二)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1.开放式基金赎回的一般规定。
(1)赎回定义:是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的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2)赎回计价方式:在我国,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份额赎回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X赎回份额X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X赎回份额一赎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