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放式基金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
赎回的业务操作流程是:首先投资者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帐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赎回份额,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 TA向网点下传赎回确认信息,并同时传给托管人和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下划赎回款,网点收到赎回确认信息以及赎回款项,赎回成功后,网点将赎回款划至投资人资金帐户,投资人领取赎回款和确认凭证。如果赎回失败,则基金单位解冻。
3.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在赎回方面有些限制,主要是对巨额赎回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的规定。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第六节、开放式基金的转托管
(一)转托管的条件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二)转托管的业务办理过程
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过程可分为两步转托管和一步转托管两种方式:两步转托管为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还需到转入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一步转托管为基金持有人在原销售机构同时办理转出、转人手续,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将基金单位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1.两步转托管的业务办理过程。
(1)办理转托管的投资者首先要到原销售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原销售机构应打印基金份额转出受理单,载明转出机构编码及每笔转出基金份额信息。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转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转托管转出成功的份额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
(3)投资者到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基金持有人转入指令并与转出指令进行配对。
2.一步转托管的业务办理过程。
(1)办理转托管的投资者到原销售机构同时办理转出、转人手续。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转托管申请进行确认,检查基金帐户号、基金帐户卡凭证号、转出机构编码、有效身份证件号、投资者名称等,核对无误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该部分基金份额从原销售机构转出,并直接转入投资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第七节、开放式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的内容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基金转换通常发生在伞型基金、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
(二)基金转换的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人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帐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转换份额,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TA向网点下传转换确认信息同时将信息传至托管人和管理人,如果转换成功,则将转换后的基金份额计人投资人帐户,投资人领取转换确认凭证。如果转换失败,则申请转换的基金单位解冻。
第八节、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内容和注册登记机构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是开放式基金销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有内置型(设在基金管理公司内)、外置型(与基金管理公司无关联)、混合型等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