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外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模式
1.在英国,注册登记责任主体为受托人。根据英国规定,受托人作为登记人应当建立和维护持有人的登记。持有人凭证可以采取记名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不记名的形式。登记内容包括:
(1)记名凭证的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持有单位数量;
(2)登记日期;
(3)以不记名凭证发行的单位数量和凭证的数量;
管理人和受托人必须采取适当步骤和以应有勤勉责任,确保登记信息的完整和及时。登记作为所有权的证明,是确定基金份额存在的依据。在接到持有人变更姓名和地址的书面通知后,应对登记做出相应变更。
2.美国。
在美国,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为了便于管理都设立自己的过户代理机构。一些基金规模较小的基金公司,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通常委托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基金过户。过户代理人负责登记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包括保持基金份额记录、向基金公司报告已发行的基金份额、管理基金资金流动、提供销售报告等;向股东提供服务,包括账户管理、客户服务、向股东邮寄资料、处理交易等;分配基金红利,包括保持详细的股东名册、确认红利分配的股东、分配收人和资本利得、处理再投资、提供综合的税务报告等。
美国共同基金过户代理的业务流程,主要是接受客户的买卖指令和收取申购款:申购赎回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进行处理;过户代理商在当晚以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出购买的基金份额和赎回金额;向经纪人确认购买和赎回指示已执行,并将交易通知基金会计和分销商;把申购资金转给托管人,并把股份转为已付资本股份,将赎回资金支付给经纪人或投资者。基金公司将基金价格、应分配的红利和资本利得、每天或一段时期的分红及税收信息通知过户代理商。
(三)我国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模式
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模式可有三种选择方式:内置型(基金管理公司自己做)、外置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做或银行做)和混合型(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银行共同做)。目前,就注册登记技术系统的准备而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都已经完成了对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的开发,具备了运作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的功能。但考虑到政策因素、系统的灵活性、方便对客户资料的运用等因素,现有基金管理公司普遍采用内置型注册登记模式,该种模式通常采用基金管理公司中央登记的原则,所有有关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红股红利发放、基金转换等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的确认、变更都经过基金管理公司的登记注册中心完成。
随着开放式基金规模和种类的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单个注册登记系统受理的投资者数量将增加,业务量将增大,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局限性,将影响基金业务的进一步扩大。选择网络容量大、电子化程度高、专业水平强的独立的过户代理商将成为今后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的主流模式。
第九节、开放式基金的终止清算和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基金终止
投资基金的终止是指投资基金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运作,将进行清算解散。基金终止须依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契约(公司型基金为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封闭式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基金清算
基金终止时,应当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书面确认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