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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2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20 阅读次数:
      3.环球托管和主次托管人将会成为托管业务的基本组织模式。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基金将会在全球不同市场寻求投资机会,跨国投资将是普遍现现象。为了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资产,基金托管也将延伸到基金投资的国家,一些实力雄厚的托管人将利用其海外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建立全球托管网络。而那些只有有限的国外分支机构的托管人将会选择基金投资所在国的托管机构作为次托管人,建立主次托管网络。 

  第二节、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基本要求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依其形态的不同分为:现金类资产、证券类资产、其他类资产三种形式。现金类资产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及保证金;证券类资产包括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其他类资产包括基金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应收债券利息等内容。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基金全部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要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应完全独立,实行专户专人管 

  3.未接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基金托管人不得向他人泄露。 

  5.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因其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目其退任而免除。对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二)基金对各类资产的保管 

  1. 管基金印章。基金托管人代基金刻制的基金章,基金的财务专用章及基金业务章等基金印章均由托管人代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产账户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做好基金资产账户的更名、销户及资产过户等工作; 
  (2)托管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全部基金资产账户,保证基金账户独立于托管银行,不同基金的账户也独立,对每一个基金单独设账、分账管理; 
  (3)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支付,并保证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基金的银行帐户进行; 
  (4)保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3.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的开户资料、预留印鉴、实物证券的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4.核对基金资产。 

  第三节、基金资产账户的种类及开设 

  (一)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资产账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类。 

  1.基金银行存款帐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基金名下资金往来的结算帐户。 

  2.清算备付金帐户包括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和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上海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深圳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 

  3.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上海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乙类债券托管账户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债券。 

  (二)基金资产帐户的开设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资产账户。基金资产帐户开立前,托管人应刻制基金的印章和准备开户资料。 

  1.银行存款帐户。基金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一般需向开户银行提供开户申请书、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预留银行印鉴卡等资料。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章或基金财务专用章。 

  2.交易所证券帐户和清算备付金帐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基金开设清算备付帐户和证券帐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关会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基金托管部章; 

  (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4)基金托管银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证券投资基金交收协议(一式二份);结算确认书;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一式二份);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以上表格均需加盖基金托管部部章和基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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