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基金承销公司就应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
3.其他相关税收。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应纳的其他相关税收较多,和一般的企业基本相同,主要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有关基金承销人的税收和管理公司、托管人的情况相类似。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来源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本金部分的价值。基金收益主要来源于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1.基金的红利收入是指基金通过公司股票的投资而在年中或年末分配时获得的收入。基金因持有股票而分配得到的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票红利与现金红利两种。
2.股息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优先股的投资而在年中或年末分配时获得的收入。
3.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
4.证券买卖差价是指基金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证券买卖价差是基金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股票买卖价差和债券买卖价差。
5.存款利息是指基金将资金存人银行或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
6.其他收入是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新股手续费返还、发行费结余等杂项收人。
第六节、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在我国,基金收益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若基金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有现金分红、分配基金单位、分红再投资三种方式:
1.现金分红。这是基金收益分配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
3.分红再投资。即基金收益分配在保证最低派送现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可由基金持有人自主选择以现金或基金单位的方式派送。
我国在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1998年又下发通知,增加了“分红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但明确规定“基金采用“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需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第七节、国外基金分配的有关规定
国外基金分配与我国目前的基金分配相比,存在以下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更高
国外在收益分配比例方面的规定通常高于我国的水平。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至少把获利的95%分配给投资者,很多基金都把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在日本,所有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资本利得分配须扣除上期亏损,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对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因价格上升而发生的利润,累积到运作期满后,连同本金一并分配。在台湾,利息,股利全部分配,实现的资本利得一般也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频率更快
在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收入全部是利息,通常每月分配一次;债券基金收益包括利息资本利得,每月或每季分配一次;其他购买股票的基金,通常为每年分配一次,包括利息、股利和资本利得。允许再投资。日本剩余收益部分原上每年分配一次。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更灵活
在台湾,基金分配一般以现金方式分发,再投资不像美国那样折为新的基金受益凭证,而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但当投资者是华侨及外国人时,则分配现金股利及利息收入,而资本利得及股票股利则并人基金的资产内进行再投资,不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