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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2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20 阅读次数:
第四节、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一般来说,基金的信息事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二)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照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相冲突时,应依据本准则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应自行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闻媒体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以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八)凡在上半年设立的基金,其该次中期报告可不编制;凡在下半年设立的基金,自其设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个月的,其该次年度报告可不编制。这里所称设立日是指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募足法定份额之日。 

  第五节、基金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 

  基金在发行上市时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披露基金的组成文件和招募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原则要求。 

  (1)编制要求:要求发起人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发起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如本准则未予规定,发起人应增加该部分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起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2)表达要求:招募说明书的表述应使用浅显易懂、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准则规定的语言,以便非专业投资者准确了解基金情况。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一般应为人民币元。 

  2.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1)重要提示。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绪言。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契约。下列文字必须载人绪言:“全体发起人已批准该招募说明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单位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信息,或刘·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3)释义。 
  是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定义、解释和说明。 

  (4)基金设立。 

  应说明以下内容: 
  ①基金设立的依据。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说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日期及批准文号。 

  ②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③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情况。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份额、比例及其在基金存续期间须持有的份额、比例;说明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者转让。 

  ④基金契约。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5)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列出下列有关本次发行当事人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以及下述发事人中负责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人: 
  ①基金发起人 
  ②销售机构 
  ③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④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⑤其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6)发行安排。 
  说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列事项如: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发起人认购份额及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份额、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面值、发行费用、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7)基金成立。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及基金未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人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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