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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4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20 阅读次数:
(一)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详尽的,其目的主要是用于对基金作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金简介; 
  2.基金管理人报告; 
  3.基金托管人报告; 
  4.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1)审计报告; 
  (2)基金会计报告; 
  (3)会计报告书附注; 
  (4)基金投资组合; 
  (5)主要财务指标。 
  5.基金持有人情况; 
  6.重要事项揭示; 
  7.备查文件目录。 

  (二)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编制完成中期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与年度报告相比,中期报告的的披露要求要低一些。中期报告可以不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其财务报告也无须经过审计。 

  (三)投资组合公告 
  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投资组合公告的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1.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股数、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股票市价合计; 
 2.债券市价(不含国债)合计 
 3.国债、货币资金合计; 
 4.列示基金投资中,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附注应当披露以下项目:资产的估值方法、流通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的资产、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构成、是否存在购人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超过10%的股票。 

  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四)公开说明书 
  因为开放式基金不是一次募集完成的,而是在其存续期间不断地出现申购赎回情况,这时基金的经营状况可能跟基金首次认购时已经出现了很大不同,因此需要针对潜在的基金投资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这就是对招募说明书进行定期更新的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披露。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公告日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 

  公开说明书的报告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其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基金简介、基金产品说明、基金风险揭示、基金的申购赎回、持有人服务、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费用和税收、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等。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应至少每周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一次,内容为基金规模、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基金累计净值等。 

  开放式基金应规定每周至少一天为基金开放日,每个开放日后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累计净值等。 

  第七节、基金信息的不定期披露 

  (一)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其他重要事项。 

  (二)澄清公告与说明 
  1.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步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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