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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2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20 阅读次数:
      (2)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 
  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分为对基金设立、募集与交易的监管和对基金运作的监管,这是基金监管的重点。 

  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设立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的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应持有一定比例的基金单位;基金募集前三天,基金发起人应在指定的报刊上登载招募说明书;有关基金的申购、赎回场所或上市交易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等。 

  对基金运作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有关规定;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人不得有禁止从事的行为;基金有关费用的核算及支付、基金收益的分配、信息披露、专用交易席位的使用符合规定等。 

  (3)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托管部门专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门内部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机构设置、技术配备、和管理制度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等。 

  1998年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上述三方面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为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系的优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一)监管分工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开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对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注册地派出机构协助监管的原则进行分工。 

  (二)监管内容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掌握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每季度听取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关于公司的运作情况报告,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度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境情况进行备案;对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辞职,应要求本人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说明辞职理由。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有关当事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谴责并予以记录;书面谴责;辖区内通报批评;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基金自律性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监管 

   基金自律性机构主要是在2002年成立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 

  (一)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的职责与作用 
  新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成立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内设的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议事机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收集、反映业内意义和建议;研究、论证业内相关政策与方案;草拟或审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关规则、执业标准、工作指引和自律公约;协助开展业内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二)自律监管的方式与内容 
  基金行业自律监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大力开展基金业宣传活动,树立行业形象,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基金市场的认识;建立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素质;加大研究力度,对关系基金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促进基金的健康发展。 

  自律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2001年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职能已经从中国证监会移交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教材撰写、考试命题及违规处理等进行全面管理。 

  第五节、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监管相应地表现为对基金上市的管理和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一)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的管理 
  我国的沪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条件、上市申请、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上市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规定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管理人至少每3个月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等。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基金上市规则,为投资者买卖基金提供了一个高效的交易市场,有利于对基金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电话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 
  2.书面警告; 
  2. 公开谴责;  
  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书面报告证监会。 
  第六节、基金管理公司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及日常监管内容 

  (一)基金管理公司涉及的审批事项 

  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核的主要原则: 
  (1)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 

  (2)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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