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
我国对基金设立实行的是审批制,即对基金的设立进行实质性审查。
基金设立审批的主要核准程序和内容如下:
1.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2.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即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规、规章所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进行审查。
3.由基金发行审核专家评议会对基金设立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4.由中国证监会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是指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活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即对封闭式基金发行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认购、申购、赎回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主要包括销售业务资格和销售行为监管两个方面:
(三)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业务,同时也是直接与广大投资者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业务。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与交易行为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监管;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制度监管;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信息披露监管;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监管;
5.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与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一)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的重要性的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
把对基金高管人员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齐抓共管,有积极的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2.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3.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改正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4.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我国基金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是一个连续、完整、循环的动态过程,由市场准人监管、任职期间监管、违规处理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资格审批制度。
(1)审批制。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
(2)推荐制。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申请在任职资格时,需由两名现任高管人员对被推荐人的品行、业务素质、职业疲乏德及遵规守法等出具意见。
(3)回避制。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有直系亲属在基金监管部门工作的,其中的一方应当回避。
2.日常管理。
目前,基金高管人员日常监管的主要手段有:
(1)年检登记制度。基金高管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需在每个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的常规审查和个人资料的更新。审查合格者可以继续任职,不合格者将被暂时或永久性取消任职资格。
(2)定期检查制度。监管部门在一个年度内,根据计划将对基金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时性的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都将作为年终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3)谈话提醒制度。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约请基金高管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令其限期纠正并跟踪调查。
(4)持续教育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5)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违规行为、不遵守契约承诺、未尽诚信义务、利益冲突行为等。
(6)离任审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部高管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也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违规处理。证监会对基金高管人员取得资格后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暂时或永久性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