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一)封闭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封闭式基金的销售一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一次性完成,相关的发行工作由发行协调人承担。商业银行代销封闭式基金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设施和网点以及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商业银行开办该项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
(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审批
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1.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
(2)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3)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基金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并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3)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开户资料,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完备。
(4)具备足够的营业网点和技术设备,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严格,有较强的系统开发、项目管理能力,最近一年内证券业务系统未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并且具有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所必需的基金销售在线联网统计分析系统。
(5)已就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业务人员执业操守与行为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节、有关机构从事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资格审批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同封闭式基金的情形有所不同。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拟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由中国证券会批准其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格。
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督尚未制定专门的法规,对其的监督主要是监督代办注册登记业务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代理协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节、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
除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之外,基金管理人还负有对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日常监督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督主要为监督基金代销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代销协议,代办注册登记业务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代理协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制止并向代销机构或代办注册登记业务机构提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节、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一)基金托管人资格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基金托管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二是对托管人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