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保证;但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享有广泛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市场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投资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责任。如果投资者不能完整、正确地意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不仅会影响自己的投资行为,也会对市场的规范运作及稳定产生影响。
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还很不成熟,侵犯投资者(股东)权益的事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能完整地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因而不能充分参与市场、行使应有的权利和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依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有的甚至做出过激乃至违法的举动。
所以,投资者应当自觉认清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对于投资者本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都是非常有利的。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现状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提供者及证券持有者。在证券市场参与各方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支柱,一般将其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参与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是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个人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股民。
机构投资者,广义上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指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
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重要特征是参与的个体广泛,中小投资者众多,而且新参与者数量增长迅速。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1认真阅读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作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并将其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配股说明书;(4)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5)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6)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内容概括起来有三大部分,即信息披露主体的组织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信息。
目前,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除了应在相关官方网站、指定媒体如三大证券报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外,还必须在指定网站进行网上路演活动。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尤其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这将有助于投资者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对股票的投资价值作出正确判断。
2承担不正确履行股东义务的责任
股东义务与权利是相联系的,股东义务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根据《公司法》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益是相等的,也就是常说的"同股同权",对应的也应该"同股同责"。一旦投资者购买了发行的股票,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成为公司的所有者。投资者在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如上所述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投资者未能正确履行股东的义务,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3承担由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证券的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核证券发行后,在审核上没有问题,那么证券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好坏,则是发行人自己的事情,由发行人负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发行证券后的经营状况以及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所导致的股票价格的波动不负任何责任。至于由于发行人经营状况变化所引起的投资风险,则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既然是否购买证券、购买什么证券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的,那么购买后能否赚钱或赔钱,自然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与证券发行核准单位无关。
这一规定在我国很有现实意义。证券监管机构只负责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保证证券发行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至于发行证券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发展情况由发行人负责,与此相联的投资风险也应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投资者在决定进行证券投资前应审慎行事,要掌握必需的投资技巧,具备充分的风险意识和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
4对由发行人欺诈发行行为造成的损失,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发行人、证券承销机构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在发行时公告虚假信息,投资者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会被该信息误导,并会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就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在不适当的时候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股票而遭受损失。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是董事会,其日常工作由经理处理;其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负有对公司规范经营、合法运作的监督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负责股票销售的是证券公司。这些机构或个人在对遭受损失的认购人、证券交易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证券公司中的任何一方索取赔偿。
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虚假信息等故意行为可以定性为"欺诈发行",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也就是说,遭受损失的认购人、证券交易当事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或者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赔偿其损失。实践中就有1998年的小股民状告红光案。
5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包括:
(1)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具有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2)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享有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召集权及提案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及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书面提案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且公司应给予股东必要的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股东提案权作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第12条指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第19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3)股东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具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内。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起诉该上市公司以及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起诉其他股东。若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5)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权利。
(6)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获得有关信息的知情权,包括: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广大投资者首先应当认清自身的权利,才能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使、维护自身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既是对公司负责,也是对投资者自身负责的行为。
6遵守有关上市公司收购条例的规定
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有着详细的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我们通常所说的"举牌"就属于这种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豁免的除外。
所谓要约收购是一种善意的收购,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即被公开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价格购入所欲收购的股票,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而当收购人在持有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份时(我国规定为30%),必须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即发出收购要约,其中须规定如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方面的事项。
上市公司的收购可能给相关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收购行为的参与者都应当遵守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履行规定的义务。
7对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诚信义务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有索赔的权利。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投资者在要求民事赔偿时应切实注意到相关细节,如受理条件、相关程序、案件诉讼的难度,以做好心理准备,避免盲目应诉。
8承担因上市公司摘牌的投资收益风险,承担股份缺乏流动性的风险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亏损、破产、解散及造假帐和其他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时,证监会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即"摘牌"。摘牌意味着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像其他公司的股票那样正常地在市场上流通,股份缺乏流动性,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或者损失。
9要求上市公司在摘牌过程中严格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信息
退市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承担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投资者,应当认真了解退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同时对其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要求披露信息。
10追究原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摘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摘牌公司及其责任人提出索赔
上市公司有时因为有重大违法行为而被终止上市,例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者上市公司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而应当受到惩罚的。
出现这种情况,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并非正常的经营性的风险和损失,不能由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应当由上市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赔偿,所以投资者有权利要求赔偿。
除公司进行赔偿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由其地位和职责所决定,应当对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相关的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股民应承担的责任
1充分认识"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对非正常风险提高防范意识
在证券市场中,一般来说,希望获得的回报越高,将要承受的风险就越大。如果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引起心理失衡。因此充分认识"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防范风险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对投资者尤为重要。
进入证券市场可能会遇到下列风险:
(1)市场波动风险。价格波动是股市的本质特征。新兴股市价格波动大风险也大。盲目买卖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2)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有些上市公司公布业绩大幅下降之后,股价会连续跌停。而随着退市机制的实施,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还将面临摘牌退市的风险。
(3)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在新兴股市表现尤为突出。每一项政策、法规出台或调整,对证券市场都会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引起证券市场较大的波动。而经济政策调整,如银行利率的提高或下调、产业或区域政策的调整、税率的变化等,虽然本意不是针对股市的,但对股市却可能有较大的影响。
(4)非正常风险。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投资者经常面对非正常风险,如利用不对称信息设置"陷阱"的行为等。此类风险将可能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应切实防范。
2承担违反合法开户、合法交易规则的责任
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开户规则和交易规则,做到合法开户和合法交易,否则所设立的账户及所进行的交易都将视为非法,非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还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对于非法开户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非法交易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广大投资者应引以为戒。
3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时有发生,如未经注册批准擅自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以投资咨询为名,代理客户买卖沪深两市股票业务,实际上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侵吞参与者财产等。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我国禁止场外交易,所以目前我国合法存在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
为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买卖股票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能在非法设立的场所或机构进行股票买卖。
为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只能买卖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方式进行,不能买卖证券期货。
一些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以代理证券交易为名,欺骗社会公众,非法吸纳资金,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也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此外非法融资、地下证券交易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如需核实证券经营机构的合法性,应关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公告信息,或与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联系。
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由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者赔偿的部分外,其他部分的损失自行承担。
4故意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其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依法处理
近来,个别不法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提供高比例融资等方式,诱骗投资者到其开设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参与股票、期货交易,或者以代理买卖股票、期货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
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属于非法所得,应当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没收,行为人还将依法受到处罚。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在从事投资活动时应注意识别此类非法活动,同时不抱有侥幸心理,只有合法所得才有保障,非法交易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5对非法交易活动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义务
投资者应自觉抵制各种非法活动,发现有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以证券、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活动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