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认定所谓第三方物流(3PL)是相对第一方,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输中的发货人,或第二方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运输中的收货人而言。他是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的。因而,在物流业中,除第一方、第二方以外的物流经营人均可称之第三方。尽管整个物流过程中出现众多当事人,但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楚的,其合同关系:
1、第一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
2、第二方与第三方合同当事人;
3、第三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其他合同当事人、
4、第一方或第二方与运输、储存、加工、包装、装卸或其他人之间均不存在的合同关系。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类与性质现代物流业通常对第三方物流的分类有:
1、承运人型,主要是船公司、无船承运人、陆路承运人;
2、客户代理人型,相对第一方、第二方而言的第三方,即受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
3、仓储经营人型,对客户提供的原料、商品或其他进行储存、加工、装卸的经营人。
根据现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业务的活动看,其性质是:
1、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不拥有自己的商品;
2、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装卸机械或其他硬件设施;
3、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分别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也可同时为第一方、第二方提供服务;
4、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提供服务后有权取费用(其中包括就有的佣金、差价);
5、在与第一方、第二方订立合同后,或取得第一方、第二方代理权后,应在合同范围内从事活动,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人;
6、在法律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必须进行登记,并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制约。从上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基本性质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接受委托,就有关商品运输、转运、仓储、加工、进出口报关、进出口报检、装拆箱等业务服务的一个经营人。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同一商品的物流活动同时受制于多个合同的制约。
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的关系现行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进出口单证制作、代客户进出口报关、报检等业务。但一旦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后,其业务范围有进一步的扩展,如货物的零星加工、包装、货物装拆箱,货物标签,货物配送,货物分拨等。此外,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大多在通过软件服务的同时提供硬件服务,即可对客户提供运输工具、装卸机械、仓储设施,并有效地利用自己所有的设备或设施,从中获取更大的“附加价值”或“附加效益”。然而,国际货运代理人即使从事第三方物流,或成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但其地位仍受到定义限制和更高层次下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可以说,国际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在一定程度上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成因基础。从目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出身”看,大多是国际货运代理人、仓储经营人、运输经营人。他们是在经营传统业务的同时进入物流业,并逐步为客户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物流服务。从他们公司挂牌的转变便可清晰地看出这一“演变”过程。但这应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符合,不能为公司进入物流业在其名称上进行“炒作”。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第三方物流业不仅有其业务基础,也是社会分工专业化和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