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一、单选题
借款合同不能采用的担保方式有:( )
A.违约金
B.定金
C.保证
D.质押
二、多选题
1.李四因购电脑借张三1万元,约定2年还本,逾期不还支付违约金300元。2年后李四仍未还钱。对此张三可请求李四退还( )。
A.1万元本金
B.300元违约金
C.1万元本金的逾期利息
D.1万元本金和2年利息
2.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
A.借款的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B.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D.金融机构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3.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到了200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来源:www.examda.com
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甲向乙借款4万元人民币,并以自己所有的130型汽车一辆设定抵押(已办理登记)。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必须在1997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至1997年7月10日,甲仍未还款,乙因忙于办理出国学习事宜,一直未得空闲向甲催要。不久乙便出国学习。2001年4月20日乙回国,10天后当乙要求甲还款时,甲称二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拒不还款。为此乙诉诸法院,请问下列哪些看法是正确的?( )
A.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
B.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结束
C.担保4万元借款合同的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其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而结束
D.乙只要在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也就是2001年6月1日前,行使其享有的设定在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
一、单选题
「答案」B
「考点」综合题
「解析」(1)当前的理论不认为违约金是担保形式,故排除A项。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2)定金不适于借款合同,否则等于减少了借款。故选择B项。
(3)保证是第三人以自己的责任(一般)财产提供的担保,自然可以采用,故排除C项。
(4)质押对借款合同无不利影响,自然无问题,排除D项。
二、多选题
1.「答案」ABC
「考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为无偿借款。本题是无偿借款,但对于逾期归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根据约定承担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2.「答案」BCD
「考点」借款合同
「解析」(1)A项出自《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B项出自《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C项出自《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金融机构与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法律未规定时,合同效力处于一般形态,故D项正确。
3.「答案」CD
「考点」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A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4.「答案」AD
「考点」借款合同
「解析」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乙应该在1999年6月1日之前主张权利,因此其诉讼时效已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