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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一
作者:城市学习网 来源:xue.net 更新日期:2008-1-6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  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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