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税收原则,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有关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4)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的正常开支。就电子商务而言,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的要求是:①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公共支出的需要;②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如果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就能保证财政收入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5)坚持便于征收、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部门征收及纳税人缴纳。
(6)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于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开辟新的税源。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政府在20000年之前不向通过Ineternet达成的商品交易征收新的税收。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主张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